七部门联合发布《医药代表管理办法》
国家药监局会同公安部、国家卫生健康委、市场监管总局、国家医保局、国家中医药局、国家疾控局修订《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(试行)》,形成《医药代表管理办法》并予以发布。公告明确,已在医药代表备案平台备案的医药代表信息继续有效,新备案人员应符合新办法的资质要求;医疗器械相关学术推广人员的管理文件另行制定。
推荐理由:七部门联合修订医药代表管理办法,明确已备案信息继续有效与新备案资质要求,从业者可据此对照合规。
国家药监局会同公安部、国家卫生健康委、市场监管总局、国家医保局、国家中医药局、国家疾控局修订《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(试行)》,形成《医药代表管理办法》并予以发布。公告明确,已在医药代表备案平台备案的医药代表信息继续有效,新备案人员应符合新办法的资质要求;医疗器械相关学术推广人员的管理文件另行制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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