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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·治法

清法(清热剂)

光明中医函授大学《方剂讲解》上篇总论·八法与第四章 清热剂1994证据等级 B复核至 2027-04-2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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治法概要

《素问·至真要大论》「热者寒之」「治热以寒」是清法的立法依据。里热证有热在气分、营分、血分,热甚成毒,以及热在某一脏腑之分,故清法又有清气分热、清营凉血、气血两清、清热解毒、清脏腑热等不同,运用范围较广,在温热病治疗中更为常用。温、热、火三者同一属性——温盛为热,热极为火,其区别只是程度差别。(来源:光明教材《方剂讲解》)

代表方与站内对应

清气分热之代表为白虎汤(石膏知母,清热生津——既不宜下〔无腑实〕,又不宜芩连苦寒直折〔燥热已伤阴〕)。清热剂适用于里热炽盛但肠胃尚未结实者。(来源:同上)

使用注意

温病后期阴液耗伤,或阴虚火旺而发热,又当滋阴和清热并用,不可苦寒直折——「寒之不寒,是无水也」(王冰),当改用滋阴壮水之剂使阴复热自退。气血虚损而发热当用「甘温除大热」法,不可再用寒凉;湿遏热伏之发热当用芳化、苦辛、淡渗诸法,不可一味清解,不然会致湿热锢结不解。应权衡热势轻重和体质强弱——寒凉之品既不可用之过早,也不可用量太过,免致邪恋不解或损伤阳气之弊。(来源:同上)

经典论述

「清者,清其热也。脏腑有热,则清之。经云:热者寒之,是已。」

(来源:《医学心悟》医门八法,清·程国彭,公版古籍电子本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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